前两年,村里的一个相亲因为偷盗被抓捕判刑,请问他能不能申请假释?什么是假释?假释的条件是什么?
答疑解惑:
假释,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,因其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和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不致再危害社会,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 度。
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,不构成累犯。
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:
(一)法定的对象: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、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。
(二)法定的实质条件: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,接受教育改造。确有悔改表现,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,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 键条件。
(三)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: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,“特殊情况” 应包括如下情形:
(一)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;
(二)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,并有悔改表现,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;
(三)罪犯有专门技能,有关单位急需使用;
(四)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,需本人照顾,请求假释的,在司法实践中,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。但对犯罪集 团的首犯、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 犯除外;
(五)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 保护法,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对犯罪时未成年,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;
(六)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,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;
(七)其他特殊情况。
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:
(一)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,对累犯不得假释。
(二)对实施了杀人、爆炸、抢劫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,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,不得假释。“暴力性犯罪’’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,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,如伤害、武装叛乱、武装暴乱、劫持航空器 等罪。
(三)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,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,也不得假释。
此外,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,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。根据《刑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对于犯罪人假释的,由执行机关向中 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,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,对符合假释条件的,裁定予以假释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八十四条,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服从监督;
(二)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;
(三)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;
(四)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或者迁居,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。
《刑法》第八十五条规定: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,如果没有本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,假释考验期 满,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
《刑法》第八十六条规定: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犯新罪,应当撤销假释,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。
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,应当撤销假释,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。
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,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,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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